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公司企业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7-2222-1671

接听时间:08:00:00-24: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保定律师 > 竞秀区律师 > 孙术校律师 > 亲办案例

保定律师成功代理继承纠纷案件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17-01-05  浏览量:264

原告武某与李某于19621210日登记结婚,婚内收养女儿李大,育子李二。1984530日经保定市竞秀区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子女随父亲李某共同生活。2004414日二人复婚,同年518日二人购买位于竞秀区区某某路31街坊420号住房一套,但登记在李大之夫张某名下。2006317日李某去世,未留有遗嘱。后原告武某与其子女因该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此案看似简单,实则关系复杂,特别是原告与李某离婚时间长达二十年之久,虽在此期间也尽了部分抚养义务,但毕竟未共同生活,子女亲情关系淡漠,原被告对立情绪严重,矛盾难以调和。依据常规诉讼方案,原告应为武某、李大和李二,被告则为张某,此案特殊点在于李大与张某是夫妻关系,想让李大作为共同原告诉丈夫张某无疑难于上青天,另一特殊之处在于诉争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要想继承首先要确认产权归属。经过认真分析,唯一的诉讼方案为武某作为原告,列李大、李二和张某为被告,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诉争房产为原告武某一人所有。从本案的诉讼请求来分析,此案败诉是一定的,那为什么要诉呢?其目的就是想通过法院审理,确认房产为原告武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为接下来的继承纠纷之诉取证。

此诉讼方案虽和原告多次沟通并取得其同意,但作为一名律师,在未见到法院判决前,心中仍然有些不安。这步险棋万一失误,自己内疚、后悔,甚至因此而臭名远扬是小事,原告以房养老则成了泡影。老人暮年怎样度过呢?庭审中被告律师也指出起诉案由错误,这更加重了我的思想负担。从立案、开庭审理待判决结果的九十多个日夜里,我的内心无时无刻不在受煎熬,甚至做好了为原告养老送终的想法。领取判决书的那日,我在外地是由原告领取的,因文化程度不高,当看到驳回诉讼请求这几个字后大哭了一场。我匆匆回到包头,并拿来判决书从头到尾仔细阅读,终于发现在判决书的第二页有这样的内容本院认为:诉争房产是原告武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但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实际出资人为原告武某和李某,且诉争房产系原告武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诉争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原告武某和李某。看到这段话,我暗自庆幸,这不正是我们所需要的证据吗?

判决生效后不久,我受原告委托,又于2016816日向保定市竞秀区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原、被告和第一次诉讼时相同,不同的是与第一次诉讼时相比我对于本案胜诉更有信心。20161114日,保定市竞秀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203民初4198号判决书;诉争房产总价款16万元,原告武某享有75%的份额,即12万元,李大和李二分别占12.5%的份额即2万元,由原告武某分别补偿李大、李二各2万元。被告李大、李二和张某协助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诉讼费由原告武某、被告李大和李二共同承担。

至此,继承纠纷之诉已划上圆满句号,达到了原告和代理人均满意的效果。最终结果如何?代理人希望通过第二次诉讼以及公正公平的判决,原被告双方能化干戈为玉帛,让原告安享晚年。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以上内容由孙术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术校律师咨询。

孙术校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公司企业

手  机:137-2222-1671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