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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17-03-18  浏览量:204

2013年3月,杨某驾驶轿车与黄某驾驶的拖拉机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黄某负全部责任。杨某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杨某无责为由,拒绝进行定损、赔付。杨某委托第三方公估公司定损,经鉴定杨某车辆的损失为2.5万余元。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

保险公司辩称,按照行业规定无责方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定损责任。全责方黄某的拖拉机没投任何保险,就应该由黄某或杨某自己委托第三方公估公司进行定损。现杨某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公司不予认可,因为代位追偿权只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一种附加服务,而不是义务,是否属于理赔范围,要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杨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并没有该项约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财产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请求第三者承担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请求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关于事故无责任就不用承担保险定损及赔偿责任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相背离,也与保险法法理相冲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6万余元。

律师点评:保险代位追偿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后,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求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应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职责,而非附加服务。保险公司不能以启动代位追偿,将增加保险公司人力成本及赔付压力为理由,也不能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没有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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