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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无效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17-04-06  浏览量:434

前几年,江某和张某一同做服装生意,其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张某尚欠江某部分货款未还。今年5月,江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2.5万元的借条。同年8月,江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定江某用胁迫手段使张某写下的借条无效。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此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江某胁迫之下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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