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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纠纷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17-04-11  浏览量:324

原告郑某与被告江某原系一家人,是儿媳与公公的关系。郑某与江某儿子与2011年5月结婚,2013年3月由法院判决离婚。2012年春天江某一家所在村民组土地被征收,该村民组于2012年4月10日研究给郑某土地征收补偿款补偿款21000元。郑某与公公、婆婆户口在一起,江某共领取土地补偿款930766元,其中包含郑某的21000元补偿款。郑某应缴纳的3000元养老保险金从江同黄领取的土地补偿款930766元中扣除。2013年12月,郑某起诉,要求江某退还补偿款21000元。

该案经开庭审理,法院查明事实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江某将郑某应得的补偿款21000元据为己有应当归还,但应从中扣除为郑某支付的3000元养老保险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江某返还给郑某补偿款180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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