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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不合法的合同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17-04-14  浏览量:146

【案情介绍】

宋某与王某均为沿河村村民,1999年10月,宋某主动找中间陈某说合,将自己四间房屋作价2万元卖给王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王某支付了房款。在买卖过程中,宋某因自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王某有权申请宅基地,故提出让王某给申请一块宅基地,待宋某盖好房后立即搬出四间房屋。王某答应了宋某的要求此事虽未在合同书中说明,但双方均予以承认,中人陈某也予证明。

2000年11月,王某办理了纳税手续及房屋过户手续,领取了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因该县电厂储灰池渗水,影响了沿河村村民住房。2001年6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搬迁该村,并按规定补偿该村损失王某所买宋某四间房补偿搬迁费6万元。因王某未给宋某批回宅基地,要求补偿搬迁费中多出的房款部分而引起纠纷。

【问题】

1、本案中,宋某与王某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为附条件的合同?为什么?

2、本案中,宋某与王某所竿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评注】

l、依《合同法》第45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说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用以限制合同效力的合同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依民法原理,所附条件应具备的要求是:

(l)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须为不确定的事实,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或者肯定发生的事实均不能作为条件;

(3)须为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以违法事实为条件的,根据不同情况而发生不同的效力:违法事实导致合同内容违法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违法事实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合同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法定条件不为条件。条件因其胜质不同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决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生效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如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不发生效力,自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解除条件是指决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消灭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如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效力,但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效或消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附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即如果王某不办理申请宅基地,则宋某不搬出四间房屋,使下某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实现。但宋某和王某之问所附条件为规避法律的条件,因此,该条件不合法。

2、依《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双方约定以申请宅基地为限制合同效力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即王某不申报宅基地则解除合同,但是该条件为规避法律的不合法的事实,因此,该条件无效,但该条件的无效并不影响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且王某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交纳了相应的税款,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因搬迁而获得的搬迁费应归王某所有,宋某提出“要求补偿搬迁费中多出的房款部分”归其所有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不应于以支持。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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