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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欠款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17-04-27  浏览量:322

中学生娄某在校期间向县某网吧老板柴某借现金1500元。之后,娄某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玩游戏机和请同学吃饭。还款期限到后,杨某多次向娄某索要,娄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娄某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定,娄某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遂依法判决原告自行负担30%,其余的欠款由被告的监护人偿还。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据此,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娄某的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而原告明知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仍然出借,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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