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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17-05-09  浏览量:254

业主覃小姐与买方余小姐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将自有某房产以109万元实收的价格购卖予余小姐。合同约定,余小姐在签约2日内付足定金2万元,121日前监管首期款19.8万元,余款按揭支付。覃小姐在签约后3日内出具全权委托公证给担保公司指定人员,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双方于银行出具按揭承诺及赎出房地产证并注销抵押登记后3日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需按房屋总价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余小姐如约履行了定金支付义务,但由于恰逢楼市小阳春房价上涨,覃小姐收受定金后便毁约不卖,并终止了担保公司的委托赎楼,拒不配合余小姐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经多次催告,被告仅愿意赔付原告损失2万元,不同意履行合同。余小姐遂委托本律师处理此案,本律师建议尽快诉讼保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21.8万元,但经本律师诉前调查得知覃小姐已于224(谈判期间)将涉案房屋卖予案外人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起诉后覃小姐又委托律师向余小姐发送了解约通知函。

法院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配合原告签署银行资金监管协议,并已将涉案房屋另售他人证明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房地产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兼具有惩罚及补偿性质。200962日判决: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8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1、房价上涨情况下,一旦业主有毁约迹象,买方应当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一房两卖执行困难。如本案,余小姐不听本律师建议,迟迟与对方谈判不诉讼不保全,对方一边谈判拖延时间,一边加紧高价卖出!

2、违约金同时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特征,即使守约方没有任何损失,毁约方也要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3、解约权是守约方对根本违约方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行使以自身没有毁约行为为前提。如本案,一房两卖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行为,被告在自身毁约、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之后再向原告发送解约函不构成合法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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