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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洪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20-07-03  浏览量:1917

河北雄某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9)冀96刑终85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洪,男,19xx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案发前住某县某镇某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洪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冀063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马某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原审被告人马某洪不服,以原判决认定犯罪数额不准确、其系从犯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洪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洪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洪撤回上诉。

某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忠

审判员 王智广

审判员 宋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一凡

书记员张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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